(2017)鲁14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明超、季盼盼、刘峰、宋明立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明超,季盼盼,刘峰,宋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明超,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塔坡村。被执行人:季盼盼,男,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王庄村。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住夏津县宋楼镇任堤村。被执行人:宋明立,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塔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明超、季盼盼、刘峰、宋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