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袁某、李佃渠等与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佃渠,李纪东,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741号原告袁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债主山东省利津市。原告李佃渠,男,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纪东,男,199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被告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原告袁某、李佃渠、李纪东与被告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李佃渠、李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9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城审判员 邵心梅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