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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36号申请人: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SHENGHAI”(盛海)轮享有的债权109068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舶国籍证书、航次结账单和发票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台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