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471南通达丝奇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东隆三兴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达丝奇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东隆三兴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达丝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双楼村西九组。法定代表人:张枝美,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东隆三兴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秀山东路869号。法定代表人:黄石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达丝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隆三兴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6322.6元(不含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没有车辆。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77.02元(内含执行费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3、本院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但该单位已不再生产,亦未能找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6、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上述情况,本院以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9777.02元(内含执行费5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