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左长春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长春,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民初341号原告:左长春,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左长春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长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长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超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贰万元整(¥2000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刘超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左长春与被告刘超通过案外人沈某某介绍认识。2013年3月31日,被告刘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左长春借款两万元,原告将两万元现金当场给被告,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左长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见证人:沈某某;借款人:刘超2013年3月31日”。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偿还过借款,故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刘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约定利息,借款合同成立后被告刘超是否向原告左长春清偿过借款。原告左长春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左长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原告的身份情况,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可;2.被告刘超于2013年3月31日向原告左长春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上有被告刘超和案外人沈某某的签名捺印,虽然被告刘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办案人员找到被告刘超的父亲刘某乙,调查了解到刘某乙知晓刘超曾向原告左长春借款的事实,至于借款时有没有约定利息其并不清楚。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左长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在庭审中表示主动放弃对于该借款的利息诉求,只要求被告刘超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该请求是原告左长春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于利息部分不再进行查明。关于被告刘超是否向原告左长春清偿过借款,刘超父亲刘某乙陈述其曾听说刘超向左长春清偿过4500元利息,但刘超未到庭也无证据证实其曾向原告左长春清偿过借款,故刘某乙关于刘超曾向原告左长春清偿过借款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左长春与被告刘超通过案外人沈某某介绍认识。2013年3月31日,被告刘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左长春借款两万元,原告将两万元现金当场给被告,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左长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见证人:沈某某;借款人:刘超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对于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庭审中,原告左长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刘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其支付本金20000元。另查明,被告刘超未向原告左长春清偿过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刘超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左长春借款,属民间借贷性质,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左长春催告,被告刘超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借款利率,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左长春可以依法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刘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左长春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被告刘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