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海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海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海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罗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瑞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国瑞,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海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标的款270000元,解除合同,自行运回定作物蒸馏箱一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6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瑞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本案仍有执行标的款2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5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