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2号原告:高某,女,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