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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万彦与王鹏飞、王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彦,王鹏飞,王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144号原告:刘万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鹏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万彦与被告王鹏飞、王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进行审理。因刘万彦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