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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青田县佳龙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青田县佳龙服饰有限公司,杨龙标,潘晓微,杨绍宗,张朝翠,杨徐荣,卢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金峰。被执行人青田县佳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下村,组织机构代码:68786252-X。法定代表人杨龙标。被执行人杨龙标,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潘晓微,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杨绍宗,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朝翠,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杨徐荣,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卢珠凤,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5月27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507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绍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绍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绍宗与被执行人张朝翠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新开垟小区6幢1至2号(权证号:00××55)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558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青田县佳龙服饰有限公司、杨龙标、潘晓微、杨绍宗、张朝翠、杨徐荣、卢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50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田县佳龙服饰有限公司、杨龙标、潘晓微、杨绍宗、张朝翠、杨徐荣、卢珠凤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绍宗与被执行人张朝翠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新开垟小区6幢1至2号(权证号:00××55)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君勇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