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石文先、来安县水口镇上蔡村下郢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先,来安县水口镇上蔡村下郢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先,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来安县水口镇上蔡村下郢村民组,地址水口镇上蔡村。负责人:戴玉和,村民组长。申请人石文先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水口镇上蔡村村下郢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6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