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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德娅、黄来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娅,黄来金,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娅,女,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伍一卿,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黄来金,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东方花园9号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1087-6。法定代表人:邱加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德娅与被执行人黄来金、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来金、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德娅人民币334,3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来金与案外人邱桂霞共有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松树园X排X幢的房屋一栋,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黄来金、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均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