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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87号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邵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明,男,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鹿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