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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贤海、王远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海,王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贤海,被执行人王远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贤海与被执行人王远彬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远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谢贤海共同担保责任款人民币47428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493元、申请执行费611元。】,但被执行人王远彬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远彬在寻乌县林业局每月有实发金额2771.98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远彬在寻乌县林业局每月工资18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丁清华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