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远潘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远潘,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黔06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廖远潘,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新世纪燃气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浩,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江口县。本院受理执行廖远潘申请执行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碧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李浩支付廖远潘借款人民币561万元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81元,但被执行人李浩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浩位于铜仁市南长城路9号商休A区4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440833号)。并对被执行人李浩在铜仁市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份委托价格评估。鉴于委托评估及拍卖时间较长,故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评估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