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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太与孟庆玲、崔志杰、矫振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太,孟庆玲,崔志杰,矫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627号原告:常太,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一管理区。被告:孟庆玲,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一管理区。被告:崔志杰,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一管理区。被告:矫振波,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万达商业区。原告常太与被告孟庆玲、崔志杰、矫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常太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