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新友、姜志强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新友,姜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友,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志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再审申请人张新友因与被申请人姜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新友申请再审称,其于1998年取得了被申请人承包的5.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其与被申请人姜志强签订的协议是在对法律政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应当无效。被申请人姜志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取得80560元土地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姜志强退还给申请人征地补偿款80560元。被申请人姜志强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新友系从外村迁入顾岗村姜湾组,在1998年之前未取得家庭联产承包土地。1998年经张新友与姜志强协商,并经村、组同意,姜志强将其家庭承包的三个责任田交给张新友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2014年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前,张新友与姜志强等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署了“张新友种姜志强、张新林的田,如果占了各自一半,永不反悔”的证明,该“证明”是各方真实意见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在土地被征用后,张新友也依约将征地补偿款80560元交给了姜志强。因此,姜志强取得该笔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新友申请再审称该协议是在对法律政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无效,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新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仁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