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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洪光辉、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光辉,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光辉,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劳动力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细红,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汇珍路韵达物流园。法定代表人:赖世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城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聂腾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洪光辉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称莞韵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称韵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294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光辉申请再审称:请求将本案的民事判决变更为过失重伤罪案件,立案审理,由韵达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并承担对我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洪光辉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洪光辉关于其被韵达公司侵权的事实以及其要求追究韵达公司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洪光辉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审理2012年7月20日至11月3日期间的案件,但是其不能指出其诉请莞韵公司、韵达公司等主体是为何种具体加害行为因何种过错而承担责任,也不能列明其遭受损失的事实和具体损失数额,也没有证明侵权行为与其损失的因果关系,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洪光辉的主张,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于法有据,处理恰当。至于洪光辉要求追究韵达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因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洪光辉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另行主张。综上,洪光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光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