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良,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2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王玉良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吴垵村187号门口,将被害人叶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红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盗走。被告人王玉良使用该电动车两天后将电动车丢弃。2、2017年2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玉良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垟店村6栋1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巨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盗走。被告人王玉良于次日将该电动车丢弃。3、2017年2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玉良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村板行路2号被害人叶某2家中,将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黑色“芭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被告人王玉良于次日将该电动车丢弃。4、2017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玉良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金港小区第三排第三间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盗走。被告人王玉良于2017年2月23日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三得利轴承厂”被民警抓获。被盗红白色绿驹牌电动车已追归被害人王某。被告人王玉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玉良的供述;被害人叶某1、陈某、叶某2、王某的陈述;丽市价认(2017)鉴字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两张、合格证复印件一张;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光盘两张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入户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玉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同种类型的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良归案后有一辆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该部分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案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赃物追退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玉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九十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叶晓洁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元、陈一林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元、叶少明人民币三百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