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民初1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立波与李铁民、孔庆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波,李铁民,孔庆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399-2号原告:石立波,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李铁民,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泗水县。被告:孔庆爱,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泗水县。原告石立波与被告李铁民、孔庆爱、朱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