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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志群与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群,黄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71号原告:金志群,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黄晓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金志群诉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群撤回对被告黄晓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金志群负担。审 判 长  易金玲人民陪审员  朱小年人民陪审员  朱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