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一忠、无锡市兴杭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一忠,无锡市兴杭包装有限公司,杭勤中,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陈建伟,王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56号原告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法定代表人宋仕良。委托代理人杨骏,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一忠,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无锡市兴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漕南村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杭勤中。被告杭勤中,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法定代表人陆一忠。被告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被告陈建伟,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凤娟,女,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一忠、无锡市兴杭包装有限公司、杭勤中、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陈建伟、王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伟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艺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