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与付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付立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65号原告:王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宁安镇。被告:付立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宁安镇。原告王艳与被告付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付立安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