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与付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付立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65号原告:王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宁安镇。被告:付立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宁安镇。原告王艳与被告付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付立安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