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齐恒才与符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恒才,符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21号原告:齐恒才,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符红波,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栾川县,现住栾川县。原告齐恒才与被告符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齐恒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恒才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冰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