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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齐恒才与符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恒才,符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21号原告:齐恒才,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符红波,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栾川县,现住栾川县。原告齐恒才与被告符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齐恒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恒才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冰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