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与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何心余。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负责人俞江西。被执行人俞江西。申请执行人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给付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川0112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俞江西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9L9的奔驰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俞莎皮鞋厂、俞江西尚欠申请执行人武侯区研奇皮革经营部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