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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侯纹与曹金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纹,曹金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040号原告:侯纹,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曹金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纹与被告曹金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纹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于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玖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