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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羽、崔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羽,崔居芳,乔佳琦,乔麒霖,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63号申请人乔羽,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乔玉成之父)申请人崔居芳,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死者乔玉成之母)申请人乔佳琦,女,201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乔玉成之女)申请人乔麒霖,曾用名乔佳乐,男,201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系死者乔玉成之子)申请人乔佳琦、乔麒霖法定监护人李雪,曾用名李春,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系乔佳琦、乔麒霖之母)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城南五里郢。法定代表人梁兆亮,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羽、崔居芳、乔佳琦、乔麒霖与被申请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