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30号罪犯杜伟,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梅中法刑执字第1771号、(2013)梅中法刑执字第258号、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刘建权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杜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