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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汤龙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汤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政府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潘春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汤龙珠,女,1952年5月1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汤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汤龙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322.8万元。案件受理费35973元,由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4130元,被告汤龙珠负担318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汤龙珠名下的苏J×××××(未实际扣押)和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无法处置的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