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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京0105民督29号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搜狐网络大厦x层x房间。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蕾,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x号搜狐网络大厦x层。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x号楼x层xx。法定代表人:雷振剑。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7月15日其与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15-DD-09527),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为15-DD-09527-1),约定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平台为被申请人提供“乐视体育”客户端的信息推广服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服务期间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请人已按上述协议约定正常提供了服务,并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开具、送达了发票,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正常的付款义务,尚欠2016年度部分服务费666645元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缴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付清上述欠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服务费6666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六十六万六千六百四十五元。申请费3489元,由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