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57071814-5。法定代表人:熊竹,职务:总经理。关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天际置地有限公司存款798455.48元(大写柒拾玖万捌仟肆佰伍拾伍圆肆角捌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