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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与刘宜林、彭德兵债权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94号本院在执行巢湖市三和架业有限公司与刘宜林、彭德兵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宜林、彭德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宜林、彭德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