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5695尹乐群与章巧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乐群,章巧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695号原告:尹乐群,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章巧凤,女,196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尹乐群与被告章巧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尹乐群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巧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乐群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尹乐群负担。审判员 陆华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