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新、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环城东路金海岸人家*幢*单元***室。被执行人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法定代表人:陈叶青。申请执行人吴新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金婺民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330.08元、诉讼费4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布控,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9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季钰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