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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荣与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敏,王耀武,陈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敏,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被执行人:王耀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芬清,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荣敏申请执行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房屋被本院(2016)黔0502民初2929号、2391号案件保全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封��屋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