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满根与韩南极、徐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满根,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477号原告:韩满根,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韩南极,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文娟,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金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韩满根与被告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满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满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偿还韩满根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韩南极和徐文娟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韩满根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张金成对该借款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韩南极和徐文娟仅支付该借款的4个月利息。现韩满根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南极与徐文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9日,韩南极和徐文娟因经营需要向韩满根借款50000元,并向韩满根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注明:今(出借人)韩满根借给(借款人)韩南极、徐文娟人民币伍万元整,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借款的按月利率3%计息;张金成在该借据上签名担保,并注明“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全部本息及费用清偿连带责任保证,直至上述债务本息还清时止”。2017年1月10日,韩满根经网上转账汇款到韩南极账户。借款到期后,韩南极和徐文娟已归还该借款的4个月利息。后韩满根多次向韩南极与徐文娟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本院认为,韩南极、徐文娟因经营需要向韩满根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韩南极和徐文娟未按期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韩满根主张要求韩南极、徐文娟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现韩满根主张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借款到期后,韩南极、徐文娟已归还该借款的4个月利息,该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应当从2015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而韩满根主张超出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不予支持;张金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韩满根要求张金成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南极、徐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满根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被告张金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金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南极、徐文娟追偿;三、原告韩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韩南极、徐文娟、张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