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曾勇新、中山市玛丽美日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曾勇新,中山市玛丽美日用品商行,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3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J。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文,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勇新,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中山市玛丽美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怡华苑*栋*层4卡办公楼之一。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常军,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U。法定代表人:王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杨,该公司法务。在本院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勇新、中山市玛丽美日用品商行、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穗波审 判 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