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牟现新与被执行人牟明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现新,牟明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牟现新,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牟明渊,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牟现新与被执行人牟明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苍溪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现新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现新要求被执行人牟明渊偿付款2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牟现新于2017年3月23日因病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苍溪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