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军与承亚波、瞿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承亚波,瞿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517号之一申请人:高军,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承亚波,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瞿燕芳,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高军与被告承亚波、瞿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承亚波、瞿燕芳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亚波、瞿燕芳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