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科亿油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科亿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2106-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渭水桥村。诉讼代表人: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杭州科亿油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6639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渭水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信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杭州科亿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11项,主要为油罐等压力容器设备)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科亿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11项,主要为油罐等压力容器设备)[内容详见浙信评报字(2017)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