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湖南某某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和肖某某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湖南某某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异16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花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烟花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志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小明、付名核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于某某异议称,(2015)浏民初字第05059号民事案件在异议人未经合法传唤情况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债务是被执行人肖某某所欠。异议人与肖某某已离婚。被执行房屋系一套二手廉租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家有小孩与异议人同居。家庭生活困难等等。请法院终止对被执行人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联城社区办公楼602房产的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请驳回异议人请求。经审理查明,烟花公司与肖某某、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5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肖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湖南某某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货款10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由肖某某、于某某负担。案件生效后,烟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181执4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所有的位于浏阳市联城路房屋一套(权证号7120044**)。二、被执行人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于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于某某不得转移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和妨碍被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三年。本院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0181执4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某某位于浏阳市联城路房屋一套(权证号7120044**)。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浏阳市住房保障局房屋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异议人系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在被执行人不自愿偿还债务情况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房产是正确的。异议人认为拍卖房产仅为家庭唯一住房以及家庭困难为由不应执行的理由不成立,至于异议人认为原判违反程序问题,这不是本异议案审理内容。异议人于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笫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于某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清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付名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玮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