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英超、任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英超,任芹,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徐志军,徐党伟,徐绍凯,姜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131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猛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范。被告:徐英超。被告:任芹。被告:徐绍雷。被告:郭莹萍。被告:孙霞美。被告:徐战斌。被告:徐建国。被告:齐洪玲。被告:徐志军。被告:徐党伟。被告:徐绍凯。被告:姜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超、任芹、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徐志军、徐党伟、徐绍凯、姜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的起诉。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