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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英超、任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英超,任芹,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徐志军,徐党伟,徐绍凯,姜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131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猛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范。被告:徐英超。被告:任芹。被告:徐绍雷。被告:郭莹萍。被告:孙霞美。被告:徐战斌。被告:徐建国。被告:齐洪玲。被告:徐志军。被告:徐党伟。被告:徐绍凯。被告:姜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超、任芹、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徐志军、徐党伟、徐绍凯、姜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绍雷、郭莹萍、孙霞美、徐战斌、徐建国、齐洪玲的起诉。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