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卓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景永平申请边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永平,边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卓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景永平,男,四十八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执行人边建飞,男,三十八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永平与被执行人边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0日委托卓资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拍卖被执行人郭海荣(为被执行人边建飞担保)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住宅一套,2017年3月24日,买受人贾××以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郭海荣(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住宅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贾××(身份证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号所有。郭海荣(为被执行人边建飞担保)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贾××。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贾××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崔伟勇审判员 路俊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