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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庆杰、黄永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杰,黄永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杰,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永纯,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曾庆杰与黄永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8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永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庆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永纯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永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庆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永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庆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麦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