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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931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嘉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嘉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931号原告: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050069X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东路588号(赛维拉印包区2-108号)。法定代表人:乔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富阳嘉业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2378605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7号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瑞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嘉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美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