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和香、葛艳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香,葛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朱和香,女,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葛艳雪,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朱和香与葛艳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