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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初27号原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乐萍,总经理。被告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新良,镇长。原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按撤诉处理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