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查娟、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娟,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查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查娟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查娟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01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927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