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张高伟、魏小燕、武小宏、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张高伟,魏小燕,武小宏,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48号原告李光明,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伟(曾用名张双录),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魏小燕,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武小宏,男,身份信息、职业及住址不详。被告张红,女,身份信息、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诉被告张高伟、魏小燕、武小宏、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图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