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与吴文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吴文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978号原告: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家具园兴隆路29号。诉讼代表人: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翰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革,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6.50元,由浙江德意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