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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何金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79号被执行人何金龙,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金龙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据程序需要,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