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何金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79号被执行人何金龙,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金龙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据程序需要,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秋华 微信公众号“”